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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货运代理和船公司(承运人)是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者,决定了管理货代和船
代行业的政府部门应该分设。货运代理代表着货主的利益,其职责是为货主选择最佳
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,提供订舱配载服务。它涉及报关、报检、保险、结算、包装
等诸多领域,贯穿于国际贸易各个环节,起组织、协调作用。 虽然业务涉及到运输环节,但与运输经营者的身份有本质区别,两者不能混为一
谈。而船公司或承运人代表运输工具拥有者的利益,如果货代和承运人合为一体,便
会损害货主的利益,使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货主面对承运企业相对集中、带有部门保
护和垄断色彩的不公正竞争。如果一个船公司(承运人)既是承运人又是货运代理,一
但发生法律纠纷,则其身份是自相矛盾的。因此,不但两种行业的企业应严格分开,
而且作为行业的管理部门,也不宜合二为一。 在美国,轮船公司由FMC(FederalMaritimeCommittee)管理,货运代理由
FMA(FederalMaritimeAdministration)管理,这说明在美国,轮船公司和货运代理
不是同一部门管理,而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。 FMC规定轮船公司不能直接向货主揽货,货主不能向轮船公司订舱。轮船公司必
须通过货运代理向货主揽货,货主必须通过货运代理向轮船公司订舱。这就在政策上
保证了货运代理的生存和发展条件,防止了垄断和不公平竞争,也使货主的权益有保
障。 在美国,政企是分开的,政府不拥有企业。美国FMC不拥有任何船公司,美国轮
船公司不是美国国家所有,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不是美国总统所有。 虽然美国的货运代理归FMA管,但美国商务部认为,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属于对外
贸易的组成部分。美国商务部出版的《出口指南》中“货运代理”一章指出: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出口商,服务内容主要是:(1)研究进出口国家的进
口规章、运输方法(渠道和方式)、本国出口规章,研究与外贸有关的单证,帮助出口
商了解运价、港口费用、特别单证费用和保险费,以及货运代理的服务费等,以便做
出出口报价;(2)对货物安全到达卸货港所需的包装提出要求和改进建议;(3)货物准
备发出前,货运代理要检查一下信用证的内容、货物清单,保证一切就绪无误;(4)
根据货主的要求选定舱位;(5)货物到达出口港时代报关,货物进港区后准备装船, 6)装船后,将一切文件交给货主或代货主去银行取款。显然,
国际货代业务活动与航运的关系少于与对外贸易的关系。 在中国,轮船公司可以直接向货主让利揽货,货主可以直接向船公司订舱,并获
折扣。不仅如此,轮船公司还可以经营货代业务,这种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,不仅使
货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影响,更成为国际货代市场混乱的根源。在中国,如果货
运代理归交通部门管理,于是交通部门既管轮船公司又管货运代理业,则违背了国际
惯例,不符合发达国家的做法,也将有碍于非垄断的、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形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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